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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

      什么是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

      什么是無公害農產品?

      無公害農產品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并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未經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農產品。
      什么是綠色食品?
        綠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特定生產方式生產,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商標的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
      什么是有機農業?
        按照有機農業生產標準,在生產過程中不使用有機化學合成的肥料、農藥、生長調節劑和畜禽飼料添加劑等物質,不采用基因工程技術獲得的生物及其產物,而是遵循自然規律和生態學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續發展的農業技術、協調種植業和畜牧業的關系,促進生態平衡、物種的多樣性和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什么是有機產品?
        有機產品是指來自有機生產體系,根據有機產品生產要求和相應的標準生產加工的,并通過合法的有機產品
      認證機構認證產品。必須同時具備:第一、原料必需來自己經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有機生產體系,或采用有機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產品;第二、產品在整個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有機產品的加工、包裝、貯藏、運輸等要求;第三、生產者在有機產品的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有完整的跟蹤審查體系和完整的生產和銷售的檔案記錄;第四、必須通過合法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認證四個條件。
      什么是有機食品?
        有機食品這一詞是從英文Organic Food直譯過來的,其他語言中也有叫生態或生物食品等。有機食品指來自有機農業生產體系,根據有機農業生產要求和相應標準生產加工,并且通過合法的、獨立的有機食品
      認證機構認證的農副產品及其加工品。

      1、目標定位
          無公害農產品——規范農業生產,保障基本安全,滿足大眾消費
        綠色食品——提高生產水平,滿足更高需求、增強市場競爭力
        有機食品——保持良好生態環境,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
      2、質量水平
        無公害農產品——中國普通農產品質量水平
        綠色食品——達到發達國家普通食品質量水平
        有機食品——達到生產國或銷售國普通農產品質量水平
      3、運作方式
        無公害農產品:政府運作,公益性
      認證;認證標志、程序,產品目錄等由政府統一發布;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相結合。
        綠色食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質量
      認證與商標轉讓相結合。
        有機食品:社會化的經營性
      認證行為;因地制宜、市場運作。
      4、
      認證方法
        無公害農產品和綠色食品:依據標準,強調從土地到餐桌的全過程質量控制。檢查檢測并重,注重產品質量。
        有機食品:實行檢查員制度。國外通常只進行檢查;國內一般以檢查為主,檢測為輔,注重生產方式。
      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關系
        1、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都是經質量
      認證的安全農產品;
        2、無公害農產品是綠色和有機食品發展的基礎,綠色和有機食品是在無公害農產品上的進一步提高;
        3、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都注重生產過程的管理,無公害農產品和綠色食品側重對影響產品質量因素的控制,有機食品側重對影響環境質量因素的控制。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

      第一條 為規范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保證產地認定結果的科學、公正,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以下簡稱產地認定)工作。

      第三條 申請產地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產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

      (二)產地的區域范圍、生產規模;

      (三)產地環境狀況說明;

      (四)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劃;

      (五)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資料,或者從中國農業信息網站(www.agri.gov.cn)下載獲取。

      第四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薦意見,連同產地認定申請材料逐級上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五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推薦意見和產地認定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對產地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材料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條 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參加的檢查組對產地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申請材料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產地環境進行抽樣檢驗。

      第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環境檢驗報告和環境評價報告,分送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申請人。

      第九條 環境檢驗不合格或者環境評價不符合要求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審查、現場檢查、環境檢驗和環境現狀評價符合要求的,進行全面評審,并作出認定終審結論。

      (一)符合頒證條件的,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二)不符合頒證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按照本程序重新辦理。

      第十二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獲得證書的產地名錄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在本程序發布之日前,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已經認定并頒發證書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符合本程序規定的,可以換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第十四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格式,由農業部統一規定。

      第十五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程序可以制定本轄區內具體的實施程序。

      第十六條 本程序由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

      第一條 為規范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工作,保證產品認證結果的科學、公正,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承擔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以下簡稱產品認證)工作。

      第三條 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依據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發布《實施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

      第四條 凡生產產品目錄內的產品,并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產品認證。

      第五條 申請產品認證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接向中心申請產品認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請書》;

      (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復印件);

      (三)產地《環境檢驗報告》和《環境評價報告》;

      (四)產地區域范圍、生產規模;

      (五)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計劃;

      (六)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七)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操作規程;

      (八)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

      (九)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十)無公害農產品有關培訓情況和計劃;

      (十一)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過程記錄檔案;

      (十二)“公司加農戶”形式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公司和農戶簽訂的購銷合同范本、農戶名單以及管理措施;

      (十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向中心申領《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請書》和相關資料,或者從中國農業信息網站(www.agri.gov.cn)下載。

      第六條 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

      第七條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申請材料不規范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補充材料并報中心。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材料的審查。

      第九條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對產地進行現場檢查的,中心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現場檢查計劃并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同時通知申請人并請申請人予以確認。檢查組在檢查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現場檢查工作。

      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對申請認證產品產地進行現場檢查的)或者申請材料和產地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申請認證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進行檢驗,并出具產品檢驗報告,分送中心和申請人。

      第十二條 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中心對材料審查、現場檢查(需要的)和產品檢驗符合要求的,進行全面評審,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認證結論。

      (一)符合頒證條件的,由中心主任簽發《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

      (二)不符合頒證條件的,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每月10日前,中心應當將上月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同時報農業部和國家認監委備案。由農業部和國家認監委公告。

      第十五條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按照本程序重新辦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投訴人)對中心檢查員、工作人員、認證結論、委托檢測機構、獲證人等有異議的均可向中心反映或投訴。

      第十七條 中心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所投訴事項,并將結果通報投訴人,并抄報農業部和國家認監委。

      第十八條 投訴人對中心的處理結論仍有異議,可向農業部和國家認監委反映或投訴。

      第十九條 中心對獲得認證的產品應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條 獲得產品認證證書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心應當暫停其使用產品認證證書,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生產過程發生變化,產品達不到無公害農產品標準要求;

      (二)經檢查、檢驗、鑒定,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標準要求。

      第二十一條 獲得產品認證證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心應當撤銷其產品認證證書:

      (一)擅自擴大標志使用范圍;

      (二)轉讓、買賣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

      (三)產地認定證書被撤銷;

      (四)被暫停產品認證證書未在規定限期內改正的。

      第二十二條 本程序由農業部、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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